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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革命文物保护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施行

2021-12-29来源:大江网编辑:徐志玲作者:

  大江网/大江新闻客户端讯12月29日上午,江西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江西省革命文物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该条例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全国首部明确以革命文物为立法对象的省级地方性法规。

  江西是革命老区,拥有丰富的革命文物资源,全省现存不可移动革命文物2960处,可移动革命文物43650件/套,87个县(市、区)列入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片区分县名单,普查登记红色标语过万条,做好革命文物工作使命光荣、责任重大。

  据了解,该《条例》共六章五十条,明确了地方政府属地管理、宣传部门统筹协调、文物部门监管实施及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牵头建立革命文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成立革命文物专家委员会。

  《条例》规定实行革命文物名录保护制度,推动全省革命文物资源统一登记和协同管理;明确保护管理责任人与履行责任,构建全面保护与重点保护相结合,分类保护、分级保护、原址保护、片区保护、整体保护相配套的保护管理体系,建立跨区域协作共建机制。还对革命精神理论研究、免费开放、红色主题活动、陈列展示、交流共建、研学培训、社会教育、馆校合作、宣传推广、红色旅游等内容作出具体规定。

  《条例》对不可移动革命文物和可移动革命文物分别明确了相应的保护措施。例如,对不可移动革命文物,强调原址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依法报请批准;对可移动革命文物,规定应当及时抢救修复濒危珍贵可移动革命文物,优先保护材质脆弱的珍贵可移动革命文物,完善藏品保存环境监测调控设施,改善藏品保管、陈列展览条件,加强可移动革命文物的预防性保护,等等。

  《条例》对本省行政区域内革命文物的调查认定、保护管理、以革命文物为载体的红色资源传承运用以及相关工作开展进行全面规范。建立革命文物工作督查制度,实行督办、约谈;严格法律责任,细化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革命文物保护管理责任人违法法律责任等。(姚陈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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